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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装饰行业企业行为规范

    
装饰行业企业行为规范

   
  为加强我省家居及室内小型装饰装修装饰工程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和装饰企业共同的合法权益,规范装饰企业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范。凡从事家居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业务的会员单位须遵照执行。
第一条、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及行规行约等规定,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条、履行会员义务:支持行业协会工作,服从协会及家装监管委的领导,积极参加协会和家装监管委的各项活动。企业经营场所必须悬挂营业执照、专业资质证书和协会统一制作的监督公示牌。

    第三条、诚信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一切政策和法令,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利益;不转包、不挂靠;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严格使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尽到告知义务;严格施工管理程序,杜绝工程中的随意牲。

    第四条、合理收费:装饰设计、施工应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不得高估冒算、隐瞒或肢解工程项目、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哄抬造价、不低价竞争;在工程无变更增加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增加不得超过10%,总工程造价不得超过10%(不包括水电改造项目);

    第五条、员工持证上:凡在从事装饰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装饰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交流和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提倡环保装饰: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装饰材料,施工要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手段,装饰工程验收时要达到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说服业主不选用国家禁止的污染环境的装饰材料,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条、文明施工:要自觉遵守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妨碍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和房屋结构安全;施工现场张贴装饰协会统一制作的装饰工程施工现场责任监督牌。

    第八条、人才有序流动:从业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禁止合同期间内随意,单方面撕毁合同的受害方可提出索赔,对违约方给予行业内公布,对不讲职业道德、损害所在企业利益的员工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直至除名,会员企业一律不得任用被通报或除名的人员;会员企业之间不得恶意挖取人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九条、公平竞争: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贬低同业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不得以低于行业正常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不得干扰、破坏其它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第十条、宣传真实可信:坚决杜绝不实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媒体或其它方式对企业的服务、技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不得以单项工程报价方式诱导消费者;原则上不参加任何未经广东省政府部门和装饰行业协会组织或许可的评奖活动。对此类评奖结果协会不予承认,企业也不得在广告中宣传。

    第十一条、认真解决有效投诉:要认真受理客户有效投诉,执行协会制定的《广东省家庭装饰工程投诉处理办法》。在同业主发生纠纷时,接受协会投诉受理部门的调解,并做好投诉处理后的回访工作。在协会投诉处理部门做出最终处理结果后,被投诉企业在七天后仍不执行处理结果,家装监管委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业主损失的扩大。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投诉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会员企业,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违规企业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2、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在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主办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通报批评。

3、对于屡次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给予行业内警告、不予年审等处罚;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协  会会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企业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原有关规章制度中与本规范相冲突时,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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